访谈记录
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你们光临新浪嘉宾聊天室。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波律师。
李海波: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波,我1997年从北京大学毕业,曾经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了几年公务员,主要工作负责北京市一些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今天很高兴跟大家在这里谈一下涉及到依法行政以及行政诉讼有关问题。
主持人:咱们是不是先给网友介绍一下我国现在涉及到行政法制的一些法律,主要有哪些?
李海波:涉及到行政有关法律,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从数量上来看是最庞大的一块。 1979年间仅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有三百多件,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有上千件,如果算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数量可能上万,所以从数量上来看非常庞大。
对于我们普通网友来讲不可能对这么多法律都了解,涉及到行政法制的有下面几个主要法律,这需要大家有一些了解,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民告官,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这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1994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如果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损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成立。
在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做了明确的决定,这部法律在当时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也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个重大事项。
在1999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一部行政复议法,这部法律从更有力维护公民和法人的角度做了很大改进。
2000年全国人大做了立法法,对立法方面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对行政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做了规范。
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一部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这一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手段它的设定和实施做了具体规定,这部分法律在全国范围内也做了一个普遍宣传,可以说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依法行政具体情况,是一个新的台阶。
刚才我讲涉及到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主要几部法律,也是综合性几部法律。其它对于具体行政管理部门有很多具体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对于我们律师来讲如果遇到这方面问题也会具体查阅一下,因为数量确实非常庞杂,对于我们广大网友来讲,如果要对行政法律有一部基本的了解,上面我提到的几部法律是最为重要的。
主持人:咱们发现短短十几年国家就出台这么多重要的法律,说明国家对行政法这一块还是比较重视的。
网友:如果政府违法,暗箱操作我们有什么办法处理他们?
李海波:如果政府违法,暗箱操作,其本身就是违反行政法制基本精神,不管哪一部行政法里面,政府的行为必须是公开、公正、透明,如果政府暗箱操作,这个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政府违法操作,直接侵害我们老百姓的基本权益,比如说做出的某项不公正的规定,针对具体性的行为,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比如这个工程需要公开的招投标,结果我们政府部门通过暗箱操作就把这个工程承包给了某个企业,对于我们没有承包到工程的公司来讲可以认为政府暗箱操作侵害我们公平竞争权,我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如果涉及到违法违规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网友:执法不公正如何投诉?
李海波:执法不公正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投诉按照我们行政检查法,可以到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对于政府执法机关不公正,司法的监督是最有力度的。
网友:城管和公安执法有什么区别?城管可以随便拘留人吗?
李海波: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是履行行政管理工作两个不同部门,城管主要是关于我们日常的城市卫生、环境保护,一些无照商贩查处,对于黑车查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公共安全方面,职责不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权行使拘留权利。城管来讲没有拘留人的权利,如果有,是违法行为。
网友:行政处罚两年期限与行政不作为如何严格区分?行政处罚法设置了两年行政处罚极限,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但既然两年之后不可处罚,行政机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履行职责。如何处理监察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所受到的制约和自我监督,我觉得是很差的。
李海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给予处罚。首先这个两年指的是一次性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这个违法行为有延续性,他是不受这两年期限限制。我们打个比方,在你们家旁边盖了一个违章建筑,额个违章建筑它的违法行为是持续存在,不可能这个违章建筑过了两年就合法,不再能处罚,不是这样。处罚法之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一种稳定社会秩序的保护,实际上在我国刑法里面也有这样规定,即使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发现,没有立案,也不再给予刑事处罚。这个立法目的都一样,对是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超过两年不再处罚和行政机关不作为这个不是一回事,如果我作为老百姓,我认为我的权益受到侵害,向政府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你进行处罚,如果你在两年之内没有处罚,这个并不是说违法行为没有发现,如果说我已经按照两年之内给予进行及时举报,政府机关及时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政府机关不作为,即使超过两年这个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应该受到处罚。
网友:城管属于警察吗?
李海波:当然不属于警察。
网友:执法单位所得的罚款需要缴税吗?
李海波: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所有的都要上缴国库,实行发缴分离制度,因此不存在缴纳税费的问题。
网友:网吧外面的牌子放到门口,没有放到马路上他们非得放到车上,我们要,城管人给踢烂了,城管就借此罚钱,应该怎么办?
李海波:城管是和我们老百姓日常行为直接发生关系的执法部门,网友对它的问题比较多我也理解。这位网友提到的问题,首先网吧外面牌子,按照我们法律规定来讲它属于户外广告形式,立这个牌子应该经过市政有关部门批准,如果没有批准,这个行为确实是违法的。
他所提到我们城管直接把牌子踢烂了,而且他说借整顿来罚钱,如果我们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这样行为,从行政程序角度来讲,城管是不能这样做。即使我们行为是违法的,也应当严格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程序来进行,不应该把牌子给砸了。
网友:城管执法是否必须出示相关证件?
李海波:不光是城管执法,按照处罚法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在向我们社会管理相对人履行职务的时候第一步首先要做就是表明自己身份,我是某某什么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这是必须一步。
网友:对于哪一些行政行为是必须先复议才可以起诉?
李海波:这位网友记住这个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是必须先复议才可以起诉,其它所有行为都是可以选择的。
网友:谩骂、损害他人人格的手机短信,能不能依据这个报警?
李海波:首先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毫无疑问。根据不同行为有不同处理手段。一般来讲通过手机进行谩骂已经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的手段来解决,比如你可以以侵害名到法院起诉。如果攻击谩骂非常恶劣,持续时间非常长,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程度,可以报警。尤其通过手机短信威胁,这也是可以报警。
网友: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后把孙某打伤,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孙某向公安局揭发了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进行调查,加强了对李某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法院告知行政复议方可办理。此处的行政复议怎么解释?
李海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先提起复议再提起诉讼,别的所有行为都可以选择。这里面提到案例是属于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行为,按照条例规律,对于治安处罚确实应当向复议后起诉,既然法律有这样规定,不服只能先向其上一级政府机关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不服可以在 15 天以内提起诉讼。从明年的3月份以后,如果网友再发生类似这样问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因为全国人大刚刚通过了一部行政处罚法。
网友:公安可以随便拘留吗?比如在大街上随便抓一个人就去局子里面。
李海波:这个当然是不可以的,行政拘留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它有着严格的实体规定以及程序规定,即使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所谓随便抓人这肯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公安机关旅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履行合法手段,出示证据,表明身份,将这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是可以的。
网友:目前行政法学最为关注的焦点是什么?
李海波:这个问的很专业,我以前主要在政府里面,包括现在做律师主要是实践性的工作,回答这个问题我不算权威,可以简单说一下。
我们国家行政法的理论,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从它的产生一开始就是围绕着我国的行政法一些具体实践工作进行的,因此说在之间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就是行政法的理论中所比较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据我了解可能现在主要这几个方面是比较关注的,第一就是目前在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发生一些问题,比如讲如何更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对于行政管理的只能、权限做出更为科学、具体的规定,这个也是我们行政法的理论界所研究的比较关注的问题。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立法方面,因为行政法可以说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最薄弱的,最为不健全的部门。现在比如说关于统一的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以及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目前理论界也主要在探讨这些问题。其它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讲到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比如说对于政府的行为是否合乎现场的视察,再比如讲关于行政诉讼中如何能更加有效保证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当然这个也是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这个在目前都是我们法学界比较关键的问题。
网友:律师您好,现在有一个急事相求。今天我接到一条信息,说是我舅舅伤的很重在医院让我去,我以为今天刚出的事故,不料到医院一看,不敢相信,我舅舅全身烧伤,已经 12 天,我还是通过义工给我打电话讲的,我听主治医生讲非常危险,我今天通过义工见到他们工厂的领导,领导说是热水烫伤的,之前已经通知过热水不可以用,就只有舅舅用了热水。您现在告诉我该怎么做?他没有家人,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父母,我和他家人是他唯一的亲人,他没有发过工资,他们厂也没有给买保险。
李海波:这个问题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我注意到这里面有这么几个问题比较关键,首先事故发生是在厂房内洗澡间,也就是说对于厂里职工来讲,我可以利用厂里便利去洗澡,而且厂方并没有制止这个行为,虽然这个行为可能发生在不是工作期间,我认为应当也视为工作一个延续。按照对劳动法有关解释,即使是在下班以后法定的必经的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也算工伤,所以我认为这个行为首先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厂方对于这个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你既然提供这个设施,必须保证这个设施是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既然这个热水出了问题,要么停止使用,要么进行维修,不能把存有隐患的热水器再让职工使用,如果发生事故,从安全生产角度厂方责任是无法逃脱。而且事故发生以后有十几天时间没有通知家属,厂方更存在过错。这个事情厂方应当负责所有责任,关于有关医药费、误工费,甚至家里精神损失赔偿,厂方都无法逃避。如果厂商不配合,可以提起诉讼。
网友:如果我的权益受到政府机关的不当侵害,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我自己利益?
李海波:从法律手段角度来讲,这位网友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两个有什么区别?行政复议一般就是向做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我们打个比方来讲,比如你对北京市工商局某个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害你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向它的同级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它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申请,一般期限是 60 天。行政诉讼一般是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想中级法院提出。北京有很多国家部委,机构非常多,一般北京要到中院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告北京市政府,或者部委一级,才到行政管辖。其它如果告市政府有关部门案件都是由所在区基层法院管辖。
除了这两个手段以外,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反映有关情况。如果认为违反党纪政绩,可以想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这个行为非常严重,已经构成犯罪,也可以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一般来讲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因为它毕竟是一个正式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手段,这样来讲对于维护它的合法权益是力度比较大的。
网友: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以来,有过改动吗?
李海波:这个问题比较大,简单的说一下,当然有过改动,从1949年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是随着我国政治制度,或者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变动而变动的,在以前当然就不用讲了,在文革时期或者文革以前那个时候公检法都已经被砸烂了,谈不到一个什么严格的健全的司法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对于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包括有关的组织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制度也逐渐的予以健全。
当然我们司法制的现状依然可以这样讲,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健全的地方,前面我也谈到我们行政法学界现在比较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因此可能再过一段时间我们司法制度还会出现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它的方向是什么?我们的制度会规范,更加有效制约约束行政权。
网友:警察在路面巡视的时候,骑着摩托车把我撞倒了就扬长而去,我只记得车牌号码,我可以告赢吗?
李海波:法律确实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一定特权,亮着警灯别的车就让着你。但是即使你执行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如果你执行公务把路上行人或者摩托车撞了,首先应当停压力救助有关人员,如果不是交警,也应当把交警,通过报警让交警解决有关问题,如果警察有责任也要进行赔偿。因此他记得这个警察车牌号,可以因为110也有一个举报投诉功能,向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说白了人民警察也要严格遵守法律。
网友:劳动部门以厂没有交临时工的管理费,要查封我的厂,这样合适吗?
李海波:这个问题分这样几个层面,首先管理费该不该交。如果劳动部门所设定这个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它收费是没有任何道理。关于收费问题,是我们物价部门来进行审批,如果你没有物价的批文,进行了收费这个是不可以的。
再一个角度来讲就算这个费用应该交而厂商没有交,劳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封厂,应当是属于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把厂封了当然无法生产,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一般来讲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必须得有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你才可以实施。一般来讲仅仅欠有关费用不可能进行这样重的行政处罚,可以讲劳动部门的这个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网友:我想问一下李律师,如果我要和您当面咨询到哪里能够找得到你?
李海波:今天的时间比较紧,如果网友有些问题向我询问,我可以把我的联系方式事后我们公布在网站上。
网友:依法行政的含义是什么?
李海波: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大简单的我从这几个方面陈述一下,首先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从主体角度来讲,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机关权利来源只能是法律,说白了讲行政机关 行使权利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第二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利,它的要求就是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能随心所欲。因此依法行政说白了不是首先规范老百姓,要求我们依法办事,而是首先要求行政机关,他首先指的是官而不是民。
对于行政机关行使它的公权利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这个和我们老百姓,我们日常行为就不一样了,对于我们行为来讲,因为我们行为是一种私权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我做这项事情,我就可以做。而行政机关行为首先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必然要求我们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机关应该办哪些事情,可以办哪些事情,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方面,依法行政从它的内在要求就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它的权利与责任要统一。如果行政机关你不能正确的行使你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有两个方面,第一个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你的职能,如果履行错了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从消极责任来讲,对于属于我们老百姓私权领域问题,政府机关不应该干涉,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范围做一个明确规定,如果你超越这个范围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对于依法行政来讲,要想使得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各个方面进行监督,最重要可能是司法监督,此外还有人大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我想依法行政其含义本身应当包含这几个方面。
主持人:记得前一阵网上讨论比较热的杜宝良案件,您是怎么看待的?
李海波:这个案件前一阵被广大的社会所关注。首先这个案件确实反映出我们现在依法行政现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们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目的角度来讲,他的目的应该是履行一种公共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管理公共秩序。行政处罚原则也应当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如果比较这个原则,我看这个案子,我记得杜保良连续 105 次在同一个地点逆行违章而被处罚,当 106 次的时候,我们公安机关才通知他,怎么通知的?是给了他一份行政处罚约定书,要求缴纳这 105 次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可能是有一万多块钱。
从这个结果来看,我们的公安交管部门如果能事先对于他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第一次、第二次对他违法行为进行通知、教育,有可能后面一百多次违法行为不再产生,如果当杜保良这次仍然没有告知,当第 106 次的时候逆行撞了人发生事故,这个责任是不是我们管理部门也有一定责任?
从行政机关,在这个案子里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目的角度来讲和他应当履行告知程序,教育义务应当说旅行不是非常好。
再其次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刚才我也谈到杜宝良在以前违法行为中并没有被公安机关告知有关权利,你是不是违法的,事实是什么,按照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履行之前必须要进行一个告知义务,我必须告诉你错在哪里,违反哪一条法律规定,而且必须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按照处罚法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如果违反程序就要被撤销。
通过这个角度来讲,因为杜宝良后来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处理,仅凭违法法律程序就可以把这个撤销。案子发生以后,媒体比较关注,后来大家可能也看到了,我们北京市交管部门确实在改进执法措施做了很多工作,有许多以前可能做的不太好或者不当的地方都进行纠正。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开了一个大会,就进一步改进执法措施做了进一步明确的细化规定,我想通过个案本身,确实推动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确实是一个进步。
网友:如果我对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可不可以到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李海波:省一级政府是比较特殊,再它的上一级只能是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省一级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如果当时人员不服,它的程序比较特殊,首先向做出原决定的政府同时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再不服,既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个裁决是一个最终的裁决,或者我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申请国务院裁决了。
网友:哪些部门具有执法职能?
李海波: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来源,它的主体资格来源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有执法行为,首先这个部门是不是行政机关,如果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没有授权你行使这个职能,如果没有,其它的任何部门都不具有执法职能。类似于讲的,比如我们在大街上看到报案穿的衣服和警察差不多,但是执法角度来讲它是没有行政执法权。
网友:我朋友打架关押 15 天,被放了出来,但是他在牢房里遭到毒打造成脑震荡,我这个朋友可以获得赔偿吗?
李海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遭受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你在牢房里,虽然你犯了错误,但是你的基本人权是得到保障的,任何人都不得对你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毒打造成脑震荡这个是明显错误。出来之后你可以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网友: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怎么规定?
李海波:婚前财产应该属于各自所有,结婚以前你们个人财产还是你们个人的。但是结果说你们之间有了一个约定,比如我们有一个书面约定或者进行公正,我们财产怎样划分,可以依据你们约定,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网友:我国依法行政的根据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海波:我们经常在口头上谈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个法从学术上怎么来界定,大概是分这么几个层次,首先最狭义的法律,也就是层次最高的法律,它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再往下一个层次,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再往下一步,就是我们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地方执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地方性法规,它的效力低于上面我所谈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再往下就是关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按照规定,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他们可以在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制定一些行政规章,它的规章当然层次比较低,从广义角度来讲也可以属于法律范畴。其它一些,比如我们再往下,级别更低一点,比如市政府某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来讲这个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它属于规范性文件。
网友:我家小区旁边有一个工地,经常在晚上施工。我多次反映没有得到结果,该怎么办?
李海波:他所提到工地的噪声污染,你可以向工地所在区环保局进行举报,要求他们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可以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如果涉及到违法施工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按照法定职责角度来讲,他接到你的举报以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这个部门不处理,您也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能为理由,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诉讼。从民事侵权角度,小区施工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你也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对施工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网友:我有一个亲戚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现在没有办法联系,我可以自己起诉吗?
李海波:劳动教养是非常特殊法律领域,从性质角度来讲,它现在被界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劳动教养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然他这里所提到的,家属现在可能联系不上,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其近亲属可以以他本人名义提起诉讼,你可以写一份行政诉讼状起诉到人民法院,可以说我们得到了他的口头授权,按照法律规定来讲,人民法院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比如说法院可以去劳教所进行核实一下,你同意不同意委托你的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说有关部门不配合,视为这种关系成立。如果经过人民法院核查,他本人想打可以把这个程序往下进行,可以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如果他本人又说不想起诉,当然你家属不存在授权问题了,就无权提起刑事诉讼。
关于劳动教养本身,现在目前可以说是我们行政法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严格来讲,劳动教养决定制度本身已经不太适合我国依法行政,或者说依法治国的我们的要求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如果要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其它包括国务院在内都无权制定涉及到限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劳动教养目前在我国最高的级别的法律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而且劳动教养这个制度产生,是 1957 年,当时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反右,正在准备大跃进,当时劳动教养制度之所以制定这个制度,它的主要对象是一些比如有机关,有自己的工作单位,但是不劳动,无所事事这些人,由政府拉去劳动教养,这本身和我们现在国家法律现状已经不太符合了,现在我们是市场经济,我们求职自由,我们择业也自由。现在来讲对于劳动教养本身,确实许多学者提出质疑,这个比较复杂,如果网友有兴趣我们下面再进行探讨。
网友:要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是至关重要的,可现实中司法机关感觉上是形同虚设,为什么?也许这也就是违法行政的主因之一。
李海波:这位网友提到的问题比较尖锐,也非常敏感。刚才我也谈到,对于依法行政监督来讲,人民法院监督是最重要的,也是力度最大的。我们经常说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形同虚设依法行政只能是一个泡影。当然网友看法可能过于悲观,实际上现在我们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现在的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谈不到是形同虚设。
但是司法监督目前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个也比较复杂,其实我们可以简单讲一下,我们现在人民法院,虽然按照宪法的规定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干涉。但是在现实中很难做到这一点,首先我们司法机关从它的势力本身和地方政府或者说地方人大从利益角度来讲一种隶属关系,司法机关人员的任免,财政支出,他要进一个人,都要受到同级人大和同级政府的制约。既然我在经济上,在人员上我都不能独立,确实很难保证我们在做判决的时候能够公正的做出判决。
我记得前一段我看到有一个电视剧叫《国家公诉》女检察官确实想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行为,当时一个市长把自己意愿强加给检察官,检察官没有同意。当时检察院要盖一栋大楼,市长就是不给这个资金。当然这是一个电视剧,地方政府对法院干预过大,很难保证法院的审判权。当然司法改革,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很多试点,其核心问题就是怎么样能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能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仅仅写在法律上,而是从履行过程中确实能够避免其它机关的干涉,这是司法公正一个前提条件。
网友:韶山旅游的时候遭遇到警察执法不公,我该怎么办?太气愤,我的车被撞,既然把对车给放了,扣了我的车。
李海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通过纪检检查手段根据投诉。
网友:城管凭什么对站道经营乱砸,我去很多城市感到很气氛,有什么办法制约城管行为?
李海波:不光网友看到我,我自己也看到过,我们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虽然纠正是违法行为,但是作为行政机关自己应该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追着小商小贩满大街跑,尤其有一些打砸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执法者本身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这样对于老百姓才有一种信心。但是我们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难题,比如我们路边烧烤,我们路边发的小广告,包括我们墙上贴的这些东西,这些东西归我们城管来管,但是城管执法过程中确实有很大难度,你说对这些人,前面我也说了,城管又不能抓人,又不能随便扣人,对他进行罚款,罚几十块钱不在乎,今天罚了明天又来,这个问题仅仅我们说城管做的不得还不算太够,涉及到我们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怎么样才能使城市管理既起到社会效果,纠正违法行为,又使我们行政机关,我们有这个手段来进行有效的管理,我记得上周我看新闻的时候,北京市政府刚刚开了一个常务会,主题就是研究城市管理过程中一些疑点问题,包括我们城管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我想随着我们社会进步,这个问题应该会解决的。
网友:土地管理部门以违法建房为理由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我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现在土地部门找到我个人要求和解,我应该怎么办比较好?
李海波:这位网友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来看,审理程序是没有调节环节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节。
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首先从管理和被管理角度,他们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而且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不是能存在讨价还价的不存在调节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从法院角度不适用调节。
从现实角度既然你已经起诉了,而且土地管理部门找你进行和解,我想有可能确实管理部门认为自己行为存在一些错误,所以找你进行协商。我建议你,既然人家已经找上来了,你应该配合他们,可以和他们谈。如果管理部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把违法行为纠正了,你的权益得到维护,也不侵害别人的权益,管理部门劝你撤诉,当然你是自愿的,我建议如果撤诉维护你的权利,撤诉也一个办法。刚才我们提到杜宝良案件也是以撤诉为结果的,可以私下里进行和解。如果你就想讨一个说法,就坚持到底。如果实事求是说我不吃亏就行,可以进行和解。
网友:北京市限制小排量汽车上长安街,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
李海波:这个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我们评价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仅看它的合法性,光有合法是不够的,而且你要看它的合理性,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你这个行为符不符合我们社会进步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来讲,人民法院仅仅审查它的合法性,对于合理性,人民法院是不予审查的。对于行政机关裁量权范围内事情,有可能不太合理,但是只要它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通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审核不了的。就网友提到北京市限制小汽车、小排量汽车上长安街这个行为,现在媒体上都在讨论这个问题,首先从合法性角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这个决定,确实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而且履行了法律的程序,这个行为合法性,应当是有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这个规定现在是否合理。现在我们都在谈到我们要建设一个节约型社会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我们要建立一个环保社会,所以这个价值取向已经是为我们社会管理者,为我们国家领导人所认可,因此我们认为在行政机关具体执法过程中,我们执法行为应当符合这一趋势。比如小排量汽车,除了可能长的小一点,不太有面子,但是环保角度我尾气排放的少,很多老百姓都愿意买小排量汽车,我们讲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从社会进步发展趋向来看它符合环保、节约社会进步方向,因此我想仅仅考虑合法性,是不全面的。
这个案子我记得大概半个月以前,有一个被处罚的驾驶者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我想这个事情本身为大家所瞩目,包括这个案子媒体也在报道,这个案件判决结果本身并不重要,仅仅从合法性来看,人民法院对这个行为进行纠正难度比较大。但我想这个问题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瞩目,性质怎么认定,大家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我想限制小拍量汽车上长安街做法,我想应该已经提到撤销议事日程了,这个行为确实不符合我们社会进步发展方向。
网友:我们什么时候能够做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
李海波:首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被我们的执政党所认可,而且方向已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我也认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方向,这个过程是不可逆转的,我想主要可能有这么几个原因,第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本身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种客观需要,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现在应该是越来越完善,以后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肯定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制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肯定是一个必然趋势。
第二个角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在依法治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我想我们中国老百姓受专制制度的压迫已经有几千年历史,现在既然这个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你很难想象我们已经取得自由的人,再去习惯于过去那种专制、奴役状态肯定不会这样。我想随着公民整体文化素质提高,我们这个社会越来越开放,为权利而斗争的公民越来越多,这个就是推动依法治国一个最主要的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
第三个方面,我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是我们对外开放、融入全球化一种必然要求,因为我们已经加入了 WTO ,这就要求我们行政行为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说白了如果你这边不搞法制,全世界都会来反对你。
最后我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领导层选择一种治国模式,我想以后我们要做的如何使我们民主与法制更加完善,这个道路肯定是非常漫长的,刚才我们也谈到了,依法行政确实现在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很多的不足,但是我想因为基于以上这几个原因,我们方向是不可阻挡,我想过了十几年或者二十几年我们法制社会目标肯定会实现的。
主持人:短短一个小时很快就过去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请和李律师联系。他的电话是13910901569,E-mail是li-haibo@sohu.com。谢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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