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记录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光临新浪爱问知识人嘉宾聊天室。今天我们请到的法律专家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您好,请您跟网友简单介绍一下自己?
杜永浩: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我是2003年春天到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在此之前主要的经历是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在警察学院,01年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主要研究的犯罪学和刑事被害人学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现在我们开始回答网友的问题。
网友:我爱人被公安人员带走了,我该怎么办?
杜永浩:像人被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带走,这个情况比较复杂,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涉嫌到了违法犯罪,有这么几个情况,一个是涉案人员违法了治安管理条例,根据这种情况被带走可能是一种行政拘留治安处罚。更主要的是涉嫌到了犯罪,如果是由于这种原因而被带走的,就属于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是属于拘传和拘留等等。
网友:我女儿被犯罪分子强暴了,我可以请律师吗?
杜永浩:这种是属于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就是我们国家刑法里面的强奸罪,在发生这种事情之后,被害人是可以请律师的,一旦案件发生,被司法机关立案之后,如果案子到了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到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和起诉这个阶段,应该告诉被害人可以聘请律师。
主持人:也涉及到隐私是吧?
杜永浩:对。
网友:妇女可不可以构成强奸罪?
杜永浩:这个问题是这样,首先妇女个人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这是一种情况,但是并不是说妇女在任何情况都够不成这种犯罪。按照我们国家的有些规定,妇女有些时候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一个是教唆他人实施强奸,还有一种是帮助犯罪人,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这个妇女给予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条件,或者是提供犯罪工具等等。从而使强奸犯罪得以实施,或者是持续进行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这种犯罪的帮助犯,这两种情况都是构成了强奸罪。
主持人:也就是说妇女也可能构成主犯是吗?
杜永浩:这种可能性也是有的,这要具体看这个妇女在整个的犯罪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起的是主要作用的话,实施强奸犯罪的人本来没有强奸犯罪的意图,唆使他人产生这种意图,并且在其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这种情况都应该认为是主犯。
网友:公安局是否可以随便把人带走?
杜永浩: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随便带人首先是明显违背法制原则的。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也有这种情况?
杜永浩:这种情况确实在某些领域是存在的,比如说一些地方的公安人员,不是按照法定的职责,也不是履行公务,而是处于徇私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比如说非法的插手经济纠纷,帮别人,或者是帮亲朋好友把人抓走的,属于严重的违法的行为。
主持人:也可以告他们吗?
杜永浩:可以,违法行为是可以告的。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这都是可以的。
主持人:也要走行政赔偿程序吗?
杜永浩:根据具体的案件的情况,如果是发生在刑事案件里面的,可以要求刑事赔偿,如果是其他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网友:公检法有何不同?
杜永浩:都是属于司法机关,但是他们的性质和分工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可以说一下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机关,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等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一个部门。这个公安机关同时还有一种职能就是刑事侦查职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经验侦查等等这些部门是履行的刑事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的话是属于我们国家的从刑事法的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履行的主要职能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对构成犯罪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这是检察院的职能。法院当然是一个审判机关了,是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听取公诉机关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及其
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居中裁判,来进行详细的,周密的审查,最后判定公诉机关,提起的诉讼是不是能够成立。
网友:作为被害人的家属,可不可以从公安局拿到不认识的凶犯照片和身高,身高是动态的吗?
杜永浩:首先这个凶犯的照片,肯定是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是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认为,被害人的家属是不可以接触到这些犯罪的证据,这个是接触不到的。但是被害人像刚才我们提到了可以参加刑事诉讼,在这个刑事诉讼,特别是审判过程当中,可以了解有关的案情,行使自己诉讼的权利这个都是可以的。
主持人:但是如果公安局把凶犯抓到了,已经确认了,那时候也不能看吗?
杜永浩:看照片属于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当然了作为被害人的家属,是可以了解公安机关是不是已经破案了,凶犯是谁,基本情况是可以的,具体是不是一定要看照片,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的侦查的需要来决定,是不是可以给他看照片。
主持人:因为最后法庭上也会见到的是吧?
杜永浩:对,但是这里面我可以提醒这么一个情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当中,可能会要求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家属等等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情况,并不是有没有权利看照片的问题了,那就是公安机关根据需要作为一个取证的这么一个要求,这是一个义务。
网友:汽车外表被人故意划伤,报警有用吗?公安局会管吗?
杜永浩:这种情况是可以报警的,毁坏别人的汽车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刑事法里面的故意毁坏公物罪,公安机关会有处理。
网友:和女朋友去旅店住,会被公安局抓走吗?
杜永浩:这个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像旅店住宿这个首先是属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我们国家对旅店是一种特别行业,特别是在以前,管理相对比较紧,要求男女同时居住一个旅店,要求出示结婚证,否则是不能共同居住的,现在这种情况,这个规定还是有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出现过一些旅店把这个问题看的比较轻了,这个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是抓走这个肯定是不会的。因为这不是属于违反治安的行为。
主持人:也不会罚款吧?
杜永浩:也不会的。
网友:我想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将犯罪分子打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杜永浩:如果是能够肯定这种行为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话肯定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是不是见义勇为,这个需要具备很多条件。
主持人:可能有一个过限不过限的问题?
杜永浩:那就涉及到正当防卫,法律规定不能明显的超过限度,如果出现了就会出现防卫过当,会出现一点的法律责任的。
网友:公安机关办案我们应该很配合,可是配合之后,弄黄了几十万的生意,这个应该谁买单(我不是犯罪)。
杜永浩:这个朋友应该是作为证人出现的,证人作证首先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去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但是如果是因为这种作证这种行为,导致生意受损,这种情况下,首先法律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按照一般的理解,可以说是公安机关或者说是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个是可以的。类似的情况在法院和检察院也会出现的,出庭作证会出现差旅费的补偿。
主持人:要自己申请吧?
杜永浩:对。
网友:交通肇事什么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
杜永浩: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大概这么几种情况,首先是你违章,违反交通规则,也就是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并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比如说造成了一人以上死亡,或者是三人以上重伤,并且违章了,这种情况下肯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有刑事责任。还有其他的情况,交通肇事了,事实已经发生了,但是后果不是那么严重,比如说造成了一个人以上的重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又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比如说酒后驾驶,还有吸毒等等在这些条件下,发生的交通肇事的情况,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逃逸呢?
杜永浩:也属于这种情况,还有驾驶明显不符合安全的机动车,还有的情况就是无证驾驶等等这些常见的情况都属于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吸毒是不是就是说边吸毒边开车是吗?如果是一个吸毒的人员,开车的时候没吸毒呢?
杜永浩:这个理解的话,不能理解为在驾车当时就吸毒,比如说他是个吸毒人员,在驾车的时候,毒瘾发作,这时候没有吸毒,会影响他的辨认能力,这种情况下也是有刑事责任的。
网友:司法考试通过之后,什么时候可以拿证书,想考律师证是不是要通过司法考试?
杜永浩:这个问题是这样,司法考试是必须的程序,拿证书可以询问一下当地的司法局。要做律师,拿律师证,律师证是具备了司法考试以后,通过一定的实习期限,向司法型的机关申请获取的,这个律师证本身不在学校考试。
网友:和朋友一起坐公交车被扒手盯上,为保护,反而被扒手划伤,该找谁负责?
杜永浩:看来是为了保护财产,而被扒手划伤,首先承担责任的是扒手,这是主要的一个责任承担的方式。另外还可能出现在公交车上出现了扒窃,这种情况以后,司乘人员有可能不采取任何的情况,或者是从容,这种情况下,公交公司和司乘人员都是负有责任的。
网友:我是一名警察,有一个儿子将母亲的手砍断一案,我去调查的一些资料,后来我填写了受理案件的调查表,报副局长表示愿意受理,因案件太多,到了4月份,其儿子又虐待母亲,父亲把逆子打死,现在公安机关对我进行调查,我是否构成调查?
杜永浩:如果像这种情况,工作任务繁荣,不能及时处理案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说是有过错的,首先我看到发生了刑事案件以后,仅仅办理了程序性的工作,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错误,比如说将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关押,进行控制。并且导致了又发生了其他的一些更严重的犯罪,这是属于失职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网友提供的资料,初步认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主持人:他是2月份到4月份,是不是过了期限了?
杜永浩:应该说不会过期限,2月份到4月份两个月的时间,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说不过期限。
网友:昨天在电视上看到的一女子手机拍照色狼照片,并将该色狼照片在网上公布,这样合法吗?
杜永浩: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将色狼的照片放在网上,这种行为如果是能够完全查证属实的话,应该说是不属于违法,但是这种做法的话,也有不妥之处,因为这种情况毕竟不是安全相应的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比如说所谓的色狼是不是从程序上来讲是不是真正的色狼,这个不好认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损害他的肖像,名誉等等情况,这个隐患是存在的。
网友:高中毕业的人可以考律师证吗?
杜永浩: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高中毕业是不可以报考司法考试的,应该是考不了律师证的,应该是本科学历。
网友:管制期没有过,差十天又犯罪,我跑了,其实我没有犯罪,只是我怕。
杜永浩:管制期间是一个刑罚的执行期,在刑罚没有执行完的时候又犯罪,当事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他也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不能说他认为不是犯罪就跑了,这个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主持人:这样会让后果更严重?
杜永浩:对,首先是有可能构成后面的罪,这是有可能的。前面的罪还没有执行完,有可能会涉及到数罪的问题,只会加重后果。
网友:有个女人要告我们几个人强奸她,没有告我们轮奸,现在已经抓了三个人了,我和她那事是自愿的怎么办?
杜永浩: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是个证据问题,如果是属于自愿的,肯定不构成强奸罪,这是肯定的。那么具体怎么办呢?这位朋友,我认为可以如实的,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情况和证据,洗脱自己的罪名。
网友:辩护律师和电影里面演的一样吗?
杜永浩: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也是很多网友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我带家里经常会谈到这些问题,这个片子里面这个律师怎么这样,你们平时工作是不是也这样,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这么看,首先电影里演的律师,他首先是要以真实的律师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办案的规定以依据来进行表演,进行虚构。但是电影里面出于表演的需要,往往会出现夸大其词的一些情况,电影这个行业的人员往往也会对律师这个职业不是了解那么准确,会出现一些出处,出现这种情况应当说是很常见的。比如说电影里面,我们都可以看到,律师在出庭的时候,会表演的非常的有才华那种情况,但是这种有才华和现实生活当中的辩护律师是不太一样的。比如说在我们中国目前的律师,在出庭辩护的时候,不可以随时走动,这是不可以的,但是电影里面,往往是可以随便走来走去,这是明显不同的。实际生活当中的律师都是要按照诉讼的规则,在法庭的安排之下来进行。
网友:如果我被警察抓起来了,律师能把我“捞”出来吗?
杜永浩: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也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而且这个“捞人”这个说法,目前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但是律师和“捞人”,我是这么看的。首先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律师,通过非正规的,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其他非法的手段,就是所谓“捞人”的情况,找一个律师,首先这个“捞人”这个事情是不能做的。首先进行取证和司法机关沟通,通过这种方式来查清这个案件的事实,在这个基础之上帮助嫌疑人洗脱罪名,或者说是获得最轻的处罚,这种是正常的。
主持人:我看电视里面演的很多律师“捞人”?
杜永浩: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
网友:有人路边抢劫,被抢劫人用路边的木棒抢劫者打死,应该怎么办?
杜永浩:这应该是属于一个正当防卫的情况,刑法里面有个规定,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这个应该属于无限防卫的特殊的规定,刑法里面规定这个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从制度上来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做出了一个特殊规定。这是在97年刑法修改以后增加的内容。强奸也是属于这种情况,只要是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可以使用。
网友:伤了人必须偿命吗?
杜永浩:这个问题问的也是比较抽象的问题,首先杀人偿命在我们国家是根深蒂固的概念,在司法工作当中,杀人偿命有这么几种情况,首先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对具体的司法操作来讲,故意杀人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判死刑,我们首先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犯死刑,我说的死刑是立即执行。那么判死刑的条件是,首先被害人死亡了,这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在这个基础之上,被害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比较深,并且也没有其他的可以谅解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判死刑的,除此之外,其他的情况我们认为都不会判死刑,死缓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另外在司法操作当中,目前还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说死刑复核的问题,对故意杀人这种犯罪来讲,死刑复核,目前的话是有省级法院来进行复核的。在司法当中,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人员,包括级别比较高的审判机关,对死刑在某种程度上用的比较多。这个我们认为是不符合我们国家死刑制度的规定的。因此现在出现了一个情况就是大家可以注意的,我们国家目前都在逐步的把死刑的核准权的问题进行控制。也就是说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并且最近出来一个新贵定,从明年下半年开始,死刑案件的二审决定必须开庭。
主持人:不能书面审了?
杜永浩:对,要开庭审,这个死刑书面审,因为很多证据,到底是判死刑,还是死缓等等这种情况下,从司法上有必要把这个过程更加的透明化,更加的规范化,更加的严谨,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权问题。
网友:被别人拿着砍刀威胁,抢走100块是属于什么罪?
杜永浩:这种是抢劫罪。
主持人:跟数额没有关系?抢走一块是不是也是抢劫罪?
杜永浩:只要是威胁强取,让人不能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这种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的,不管财产的数额多少,原则上都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
网友:为人实施安乐死犯罪吗?在国外呢?
杜永浩: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属于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在我们国家原则上认为,安乐死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在司法处理上也会做一个政策上的,一个特殊考虑,因为安乐死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出于其他的一些动机,这些动机往往会赋予一个正面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种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这种情况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般这种情况下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在情节上认为情节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可以从轻处理。在国外各个国家情况不一样,在有些国家,安乐死是合法化的。
网友:路上驾驶摩托车,交警有查扣驾驶证的权利吗?
杜永浩:首先这个权利应当是有的,比方说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驾驶证的检查,这个是属于交通管理当中的一种正常的一个管理活动,这个是可以的。
网友:有犯罪记录能出国吗?有变通的方法吗?
杜永浩:目前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然其他国家也有这些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可能是禁止入镜的,像这种情况,出国就达不到这个目的。
主持人:比如公事呢?比如他的公司派他出去呢?
杜永浩:公事的话这种情况也不可以,如果是很特殊的情况,出入境管理机关,根据情况的特殊需要进行特殊审查。
网友:我国什么时候会有宠物保护法?
杜永浩:宠物保护法目前是没有这个专门的法律,就我个人了解的情况,目前立法上也没有这个计划,但是这个宠物受不受法律保护,目前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宠物它是一个物,法律上会把它作为一个物来进行保护。但是这个不是说像一个很重要的,比如说把它提高到人的角度来保护这个是不对的,现在也出现过很多这方面的案件,处理的话都是按照民法通则来处理。
主持人:如果要注意伤害宠物,比如说现在有的小区投毒,宠物吃了死了,是按照侵犯他人私人财产来处理?
杜永浩:这个不光是侵犯他人私产财产的问题,有可能按照投毒来出来,在不特定的情况,投毒毒害,也是损害不确定人的财产,应该是构成投毒罪。
网友:和刚满16岁的女生,在她自愿的情况发生性行为,是不是犯罪?
杜永浩:不是犯罪。14岁以下因为年龄太小未成年人,在司法上规定是按照奸淫来处理的。14岁以上,并且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
网友:路上交警部门的执法罚款是不是可以要求开发票,如果不开怎么办?
杜永浩: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不还可以拒交。
网友:我们国家死刑何时能废除掉?
杜永浩:这个是很复杂的问题,死刑存在了数百上千年很古老的惩罚方式,目前从世界各个国家来看,或者从大部分国家来看,死刑都是保留着的,只有一些比如说美国一些州,还有西方其他一些国家,取消了死刑。在大部分国家,还是保留了一个死刑的,有的国家现在以前取消了,现在又恢复了,这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在我们国家死刑这个东西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东西,像前面提到了杀人偿命这个观念,这个观念本身历史的惯性非常强。要不刚才我们为什么提到在一些法院,死刑使用的相对比较多呢?就是由于这个原因。那么在我们国家目前这个国情的情况下,犯罪率相对比较高。因此死刑在短时间内应该说可以肯定是不会废止的,但是取消死刑这是一个大趋势,不光是国家的大趋势,应当说是整个人类的大趋势,是个趋势,但是短时间内肯定解决不了。
网友:我儿子因为伤害罪被判了刑,上诉有用吗?我爱人被判入狱了,我们不服要申诉,管用吗?
杜永浩:上诉和申诉在我们国家是属于两个独立的程序,上诉是一审判决有罪的人,对这个判决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在十天之内,可以用书面的形式提交上诉,这是一个权利。对于这个上诉有没有用?我认为上诉是有用的,国家设置这个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对一审这个审判活动,特别是一审判决这个结果进行审查,这个目的就是避免错误的,或者是不恰当的判决,因此可以肯定是有用的,但是对具体的案件来讲,上诉是不是就一定能把一审判了有罪的判决推翻了,重新判一个无罪或者是轻的这个要看情况,如果很多证据、法律等等都没有问题,二审会维持原判。申诉对已经生了效的判决不服的,按照程序来进行要求重新审理这么一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推翻原来的判决,从实际情况来看,概率更小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本身是有用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生效的判决还是有希望推翻的?
杜永浩:对,因为这种情况也出现了很多,前一段时间非常关注的案子,如果没有这个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救济这种问题,那么真正的司法公正是很难保证的。一审的上诉和申诉改判率比较低。我们现在来看,一审改判的几率在10%左右,不会太多。
网友:如果宠物出车祸,如何来定宠物价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杜永浩: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中,宠物被撞死,这位网友主要是关心价格问题,这个宠物的价格,首先一般来说,是要按照宠物要做一个价格上的评估,参照有关的证据,比如说这个宠物,它一般的市场行情,还有它的当时购买,或者说是这个宠物取得的时候的价格等等,参照这个情况,由有关的部门做一个价格的鉴定,这是一个方式。另外的话如果是双方对价格没有争议,也可以按照一方提出来的价格来进行处理也是可以的。
网友:工伤金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兼得吗?
杜永浩:不能兼得的,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如果工伤的发生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的人身损害造成的,这里面出现两个法律关系,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话,当事人可以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不可以兼得,一般来讲,人身损害赔偿被工伤金最终的数额可能要大一些,也就是说这个保护力度可能更大一些,建议当事人一般要采取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好像不是一个刑法的问题了。
网友:醉酒的人犯罪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杜永浩: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且这个不是属于辩护的理由,你醉酒后应该是没有理由宽恕的。
网友:在单位工作两年,现在合同到期被辞退,我受单位什么补偿呢?
杜永浩:这个是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合同到期应该不会被辞退了,合同到期就不存在辞退的问题,应该说没有什么补偿。
网友: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吗?
杜永浩:原则上是这样的。
网友:在刑诉里,自诉和公诉有什么不一样?
杜永浩:都是属于诉讼的程序,公诉是针对一般的刑事案,自诉是属于一个特殊的,针对一些特殊的家庭犯罪,还有其他的一些比较特殊的一些犯罪,比如说侵占等等,这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诉来处理,处理上是不一样的。公诉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自诉一般由被害人或者是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在具体的规则等等都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个问题是属于比较大的问题。
网友:网站被别人完全复制拷贝,应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在最短时间内停止对方的侵权行为?
杜永浩:这个应当说主要是属于一个侵犯版权的一个问题。是属于国家注册权法的问题,我建议这位网友,首先要对别人这个网站,侵权这个网站要采取一个公证的措施,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在有关的证据固定了以后,比如说聘请律师出具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果是时间比较短的话可以通过这种方式。
网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拒绝测谎,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拘留合法吗?
杜永浩:这是两个问题,测慌是一种手段,公诉作为犯罪嫌疑人一个法定的义务,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都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这种检测。
主持人:测谎仪准确吗?
杜永浩:这个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只能是作为一个询问的手段,通过这个来获取证据,获取证据必须得到查证属实,仅仅有测谎这个结果是不能定案的。
第二个问题,这个家属是不能拘留的,全部拘留就更违法了,犯罪处理的话,罪则自负,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家属没有关系。
主持人:感觉跟株连九族的感觉。
网友:警察侦查时是否有权引犯罪嫌疑人上钩吗?
杜永浩:首先在刑事诉讼法里面有一个警察圈套的概念,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是警察圈套的问题,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这么一种审查措施,但是适用的话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同的国家对警察圈套的应用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我们国家的警察圈套也是特别常见的,特别是毒品犯罪,还有黑社会犯罪,像这种非常特殊的案件里面,这个应用是可以的。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目的必须是为了验证以前的行为是不是存在,也就是说是出于一个取证,是不是能够用来印证已经掌握的事实不可以对任何人都使用这个警察圈套,如果对没有任何犯罪嫌疑人采取这种措施,有可能会产生诱导犯罪的问题,这个后果是非常可怕的一个东西。
主持人:一定要保证诱饵的安全问题?
杜永浩:这个在司法过程当中,首先要维护人的人身安全最主要的一个价值。
网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年龄界定以何时算?
杜永浩:这是一个原则,年龄按18周岁来决定。
网友:有一期手续齐全的房产,产期两年,但是旁边的小区的房子都没有发房证,我购买的房产是否会有问题?
杜永浩:这个关于房地产的问题,应该找房地产的方面的律师来咨询。
网友:偷东西多少会被判刑呢?
杜永浩:在北京一千块钱就够了。
网友:打架算犯罪吗?
杜永浩:这个概念挺宽泛的,包括很多种情况。如果涉嫌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可能会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故意伤害罪,这是我们国家非常常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罪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如果是一般的故意伤害的情况的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如果是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法定权就增加了一个档次,重伤可以判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或者是重伤,重伤的手段特别的残忍,这个就比较高了,或者是十年以上,或者是无期徒刑,另外打架还会出现打架斗殴的情况,打群架,我们经常看电影也会看到,比如说《阳光灿烂的日子》里面,有一帮人拿着土枪,聚众斗殴,对这种聚众斗殴的带头的会判三年以下的,如果说次数比较多,或者是人数多,规模比较多,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等等这些情况,还有其他的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会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来处罚。还有寻衅滋事,这个罪原来所说的流氓罪,这种行为如果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可以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回答最后一个问题。
网友:我想问问,如果一个人离开了家乡,到另一个城市去生活,不知怎得再回到家乡,发现自己的户口已经发了,应该怎么办呢?
杜永浩:这个户口问题,首先不是一个刑法的一个问题,但是这个网友问的,我建议这位网友采取这么一种措施,首先要到自己的原来的户籍所在地查询,看户口的档案还是不是有,按照自己这个档案一般来讲不会丢失的,如果是丢失的,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来取有关的证明来补办,可以按照这个程序来进行处理。
网友:公司部门经理他这样是调戏我还是性骚扰,还是违法犯罪?
杜永浩:没有说具体情况,如果是性骚扰一般的情况,情节不是太严重,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一个侵权的,民事上的侵权行为,按这个来处理。如果是情况比较严重,比如说通过一些暴力的一些手段,来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可能会构成强制威胁妇女罪,有这个可能。这要看具体情节了。
主持人:主要还得取证比较困难的?
杜永浩:对,特别是对性骚扰,民事的处理过程当中,是非常困难的。刑事侦查过程当中,有点类似强奸犯罪,都是属于性方面的犯罪,或者也称为分化犯罪,取证有点难度。
主持人:能不能给点建议?
杜永浩:可以建议各位网友,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采取采种的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人身的安全,前面提到了很多的制度,都是我们鼓励公民来制止,比如说正当防卫等等都可以。具体的证据问题上,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等等。
主持人:像针孔摄影头行不行?
杜永浩:作为一个取证的工具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乱用,如果是属于特殊的取证的目的是应该是可以的。
主持人:谢谢您,感谢今天各位新浪网友的积极参与,咱们下期再见。
本次聊天到此结束。 |